1.業務介紹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參加主體。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共同確定參加。 建立前提。參加基本養老且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的企業。 參加原則。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自愿參加。 2.建立意義 對國家。是國家三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具有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的功能。 對企業。具有吸引優秀人才,留住骨干員工,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的功能。 對個人。具有解決退休前后收入落差,保證合理品質的退休生活的功能。 3.政策演變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探索階段(1991年-2000年)。1991年6月實施《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企業年金試點階段(2000年-2004年)。2000年12月實施《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 企業年金發展階段。2004年5月實施《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企業年金完善階段。2011年5月實施《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2012年12月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2013年12月實施《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年4月實施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2015修訂),2015年5月實施《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2015修訂),2017年1月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