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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銷售誤導行為的識別與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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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3月12日] | |
銷售誤導行為的識別與防范 近年來,在保險產品的銷售過程中,個別銷售人員利用消費者缺乏相關知識,向消費者提供與實際不符或讓人誤解的信息,誘導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讓人防不勝防。銷售誤導行為會降低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的信任,不利于消費者主動消費習慣的養成,也對保險公司的利益產生損害;長遠來看,銷售誤導更會損傷保險業的社會評價和行業信譽。那么,銷售誤導是什么?銷售誤導給消費者帶來什么風險和損失?消費者怎樣識別和防范銷售誤導? 一、銷售誤導的認定 根據《保險法》第116條和第131條的規定,銷售誤導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通過欺騙、隱瞞或者誘導等方式,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說明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種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 二、銷售誤導給消費者帶來的風險和損失 保險銷售誤導行為,本質上存在不同程度地隱瞞或欺騙保險消費者的客觀事實,這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干擾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破壞交易的公平性,造成消費者做出非真實意愿的購買決定,沒能購買到合適的保險產品,不能獲得最適合的保險保障。 三、消費者怎樣識別和防范銷售誤導 消費者在選擇保險產品的時候,需要謹慎選擇和審慎決策,切勿盲目跟風熱點產品或輕易聽信銷售人員以及其他人員的簡單介紹后就匆匆購買,對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保持警惕,要求銷售人員提供書面合同和解釋。除了關注收益水平外,認真了解擬購買保險產品的承保機構、保障范圍、除外責任、保費、保險金賠償或給付條件等,選擇最適合自己需求、風險承受能力和經濟實力的保險產品,在確認合同內容后再投保。 在投保后有糾紛時,切記不輕信“代理維權”“代理退?!钡忍摷俪兄Z,不參與違背合同約定、提供虛假信息、編造事實的不法行為。應選擇正常渠道維護自身權益,可向保險公司投訴,或向行業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必要時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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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艷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