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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帶您一文了解“三適當”原則到底說的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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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3月22日] | |
消費者權益保護|帶您一文了解“三適當”原則到底說的是什么“三適當”規定原文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9號)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span> 也就是說,監管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嚴格執行金融產品、 銷售渠道、目標客戶“三適當”要求,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
對消費者意味了什么 對于消費者來說,您應該在保險機構對您的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進行了解的時候予以積極認真的配合,如實反饋您的相關信息。這將有利于讓您獲得適當的產品和服務,避免因為產品或服務不適用帶來的后續糾紛,切實保障您的個人利益。 同時,消費者要牢記自己擁有獲取清晰透明的保險信息的權力,對于沒有理解的條款有權要求保險機構進行詳細說明。 另一方面,消費者也應做到理性消費,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選擇、審慎決策,并承擔風險。消費者警惕營銷過程中隱瞞風險和息費等信息的行為,不要僅因為營銷宣傳套路而沖動購買不了解、不必要的保險產品。 典型案例 案情疑問:為何花了近12萬買了3份保險,確沒有一份能提供理賠? 案例介紹: 9年前,張先生為自己和家人共計花了近12萬元買了3份保險。張先生既沒有向保險公司表達清楚自身的需求,也沒有認真理解不同類型保險的保障范圍。他僅僅依賴親友的推薦,就投了保。他簡單地認為“這些保險有分紅的,有養老的,還有提供人身保障的,既能理財、又有保障,平時可以拿分紅,急用也能取出來,就當做存錢了”。 然而,2023年張先生確診了直腸癌,急需一大筆醫療費用,他才知道自己花了近12萬買的三份保險,沒有一份能提供理賠。 具體情況如下:他所購買的保障功能較強的終身壽險,只有去世才能理賠;而分紅險和年金險,按照條款需要再過十幾年才能開始領錢。 最終張先生為了籌款,一家人不得不賣房治病。 風險提示 現如今隨著保險科技的應用,除了在金融機構線下營業網點購買保險產品以外,消費者也越來越多地通過互聯網渠道購買產品,甚至有的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通過直播來向消費者推薦保險規劃方案。 無論通過哪種形式,消費者都應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擦亮雙眼”,首先認真正規的銷售渠道;其次要認真依據自身經濟能力和需求,理性選購保險產品;最后,要重視理解保險的保障功能,理智看待產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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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艷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