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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遵循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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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3月22日] | |
消費者權益保護|遵循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案情簡介】 張某投保了A保險公司承保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險,一年后張某被診斷為惡性腫瘤,遂向A保險公司提出了重大疾病保險金索賠申請。A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張某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影響其承保決定為由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理賠不予賠付。后張某將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單方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無效。 經審理,張某投保該重疾險前,曾購買其他多家保險公司重大疾病保險,但在簽署A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投保書》時,未如實告知該情況。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對投保人張某而言,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故意隱瞞,明顯違背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履行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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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艷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