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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參考材料(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17年05月26日]

                      防范非法集資宣傳參考材料(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非法集資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1998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ㄒ唬┓欠ㄎ展姶婵罨蛘咦兿辔展姶婵?;

                     ?。ǘ┪唇浺婪ㄅ鷾?,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ㄈ┓欠òl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ㄋ模┲袊嗣胥y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登記。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機構不予開立帳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

                      第六條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設立地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與取締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責中,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取締程序

                      第九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中國人民銀行一經發現,應當立即調查、核實;經初步認定后,應當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第十條 在調查、偵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應當互相配合。

                      第十一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

                      第十二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認定后,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為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并予公告。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現金融機構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帳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的,應當責令該金融機構立即停止有關業務活動。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騙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一經發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即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的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調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采取記錄、復制、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章 債權債務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條 因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負責清理清退。

                      第十七條 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取締,有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第十八條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第二十條 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第二十一條 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擅自批準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準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帳戶、辦理結算或者提供貸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責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案件,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而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并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國務院商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并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機構,超越國家政策范圍,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限期清理整頓。超過規定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照本辦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

                      第二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米栽O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ǘ┥米栽O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呃D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ǘ╇m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ǘ﹤€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ㄈ﹤€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ㄋ模┰斐蓯毫由鐣绊懙?;

                     ?。ㄎ澹┢渌麛_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湛蛻糍Y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ǘ┪湛蛻糍Y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ǘ﹩挝患Y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六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ǘ﹩挝贿M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七十九條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ㄈ┪唇泧矣嘘P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行政認定的問題

                      行政部門對于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于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二、關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關于“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

                      下列情形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ㄒ唬┰谙蛴H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ǘ┮晕召Y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

                      四、關于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五、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ㄒ唬┧嗣髦巧鲜鲑Y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ǘ┧藷o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ㄈ┧艘悦黠@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ㄋ模┧巳〉蒙鲜鲑Y金及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ㄎ澹┢渌婪☉斪防U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六、關于證據的收集問題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的,可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七、關于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八、關于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

                      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

                      對于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4年3月25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ㄒ唬┩ㄟ^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ǘ┰p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ㄈ┮再c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ㄋ模┰p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ㄎ澹┰斐杀缓θ俗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ㄒ唬┚哂蟹ǘ◤膶捥幜P情節的;

                     ?。ǘ┮粚徯星叭客粟E、退賠的;

                     ?。ㄈ]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ㄋ模┍缓θ苏徑獾?;

                     ?。ㄎ澹┢渌楣澼p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ㄒ唬┌l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ǘ艽蛟p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ㄈ┰p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ㄒ唬Ψ矫髦窃p騙財物而收取的;

                     ?。ǘΨ綗o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ㄈΨ揭悦黠@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ㄋ模Ψ饺〉迷p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ㄒ唬┪唇浻嘘P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ǘ┩ㄟ^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ㄈ┏兄Z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ㄋ模┫蛏鐣娂瓷鐣惶囟▽ο笪召Y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ㄒ唬┎痪哂蟹慨a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ǘ┮赞D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ㄈ┮源N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ㄋ模┎痪哂袖N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ㄎ澹┎痪哂邪l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痪哂心技鸬恼鎸崈热?,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ㄆ撸┎痪哂袖N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ò耍┮酝顿Y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ň牛┮晕欣碡數姆绞椒欠ㄎ召Y金的;

                     ?。ㄊ├妹耖g“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ㄊ唬┢渌欠ㄎ召Y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ǘ﹤€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ㄈ﹤€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ㄋ模┰斐蓯毫由鐣绊懟蛘咂渌麌乐睾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ㄒ唬﹤€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ǘ﹤€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ㄈ﹤€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ㄋ模┰斐商貏e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ㄒ唬┘Y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ǘ┧烈鈸]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ㄈy帶集資款逃匿的;

                     ?。ㄋ模⒓Y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ㄎ澹┏樘?、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ㄆ撸┚懿唤淮Y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ò耍┢渌梢哉J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ㄒ唬┻`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ǘ┰斐蓢乐匚:蠊蛘邜毫由鐣绊懙?;

                     ?。ㄈ┒陜壤脧V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ㄋ模┢渌楣潎乐氐那樾?。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     (法[2011]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依法、準確、及時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現就非法集資性質認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門對于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

                      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并認定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三、對于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關部門關于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四、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當中要注意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配合。審判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難以解決的,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8月18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1]8號)(節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全國地方各中級人民法院,各大單位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級法院:

                      現將《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印發,供參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2001年1月21日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對金融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對金融犯罪的有關規定,更加準確有力地依法打擊各種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座談會上做了重要講話。

                      座談會總結交流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況和經驗,研究討論了刑法修訂以來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關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意見。紀要如下:

                      一

                      座談會認為,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完善,我國金融體制也發生了重大變革,金融業務大大擴展且日益多元化、國際化,各種現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應用,金融已經廣泛深刻地介入我國經濟并在其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國民經濟的“血液循環系統”,是市場資源配置關系的主要形式和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穩健運行,對于經濟發展、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至關重要。如果金融不穩定,勢必會危及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影響改革和發展的進程。保持金融的穩定和安全,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依法強化金融監管,規范金融秩序,依法打擊金融領域內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近年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懲了一大批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的犯罪分子,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金融犯罪的情況仍然是嚴重的。從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看,金融犯罪的數量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額越來越大;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作案和內外勾結共同作案的現象突出;單位犯罪和跨國(境)、跨區域作案增多;犯罪手段趨向專業化、智能化,新類型犯罪不斷出現;犯罪分子作案后大肆揮霍、轉移贓款或攜款外逃的情況時有發生,危害后果越來越嚴重。金融犯罪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信用制度,侵害公私財產權益,造成國家金融資產大量流失,有的地方還由此引發了局部性的金融風波和群體性事件,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必須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經濟體制中長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困難已經或正在向金融領域轉移并積聚,從即將到來的新世紀開始,我國將進入加快推進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我國金融業在獲得更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維護金融穩定更加嚴峻的形勢。依法打擊各種金融犯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

                      座談會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過去雖已取得了很大成績,但由于修訂后的刑法增加了不少金融犯罪的新罪名,審判實踐中遇到了大量新情況和新問題,如何進一步提高適用法律的水平,依法審理好不斷增多的金融犯罪案件,仍然是各級法院面臨的新的課題:各級法院特別是法院的領導,一定要進一步提高打擊金融犯罪對于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確保國家金融安全,對于保障改革、促進發展和維護穩定重要意義的認識,把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作為當前和今后很長時期內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切實加強領導和指導,提高審判業務水平,加大審判工作力度,以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形勢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要求。為此,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首先,金融犯罪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審理金融犯罪案件要繼續貫徹依法從嚴懲處嚴重經濟犯罪分子的方針。修訂后的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對危害嚴重的金融犯罪規定了更加嚴厲的刑罰,體現了對金融犯罪從嚴懲處的精神,為人民法院審判各種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各級法院要堅決貫徹立法精神,嚴格依法懲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的犯罪單位和犯罪個人。

                      第二,進一步加強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促進金融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各級法院要切實加強對金融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組織領導,調整充實審判力量,確保起訴到法院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案件依法及時審結。對于針對金融機構的搶劫、盜竊和發生在金融領域的貪污、侵占、挪用、受賄等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也要抓緊依法審理,及時宣判。對于各種專項斗爭中破獲的金融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抓緊審理,依法從嚴懲處??蛇x擇典型案件到案發當地和案發單位公開宣判,并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形成對金融違法犯罪的強大威懾力,教育廣大干部群眾增強金融法制觀念,維護金融安全,促進金融制度的不斷健全與完善。

                      第三,要加強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審判水平。審理金融犯罪案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而且涉及很多金融方面的專業知識。各級法院要重視對刑事法官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等靈活多樣的形式,組織刑事審判人員認真學習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金融法律和公司法、擔保法、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律,學習有關金融政策法規以及一些基本業務知識,以確保正確理解和適用刑法,處理好金融犯罪案件。

                      第四,要結合審判工作加強調查研究。金融犯罪案件比較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多,審理難,度大,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尤為必要。各級法院都要結合審理金融犯罪,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對辦案中發現的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對下級法院的工作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實踐中遇到的適用法律上的新問題,需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加以明確的,要及時逐級報請最高法院研究。

                      二

                      座談會重點研究討論了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有關適用法律問題。與會同志認為,對于修訂后的刑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在最高法院相應的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原有司法解釋與現行刑法不相沖突的仍然可以參照執行。對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又亟需解決的一些問題,與會同志結合審判實踐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并形成了一致意見:

                     ?。ǘ╆P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1.非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活動案件的處理

                      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8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對整頓金融“三亂”工作的政策措施等問題做出了規定。各地根據整頓金融“三亂”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對于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但是根據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文件設立并從事或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等機構和組織,由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限期進行清理整頓。超過實施方案規定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上述非法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組織只要在實施方案規定期限之前停止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不應以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處理;對其以前從事的非法金融活動,一般也不作犯罪處理;這些機構和組織的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個人犯罪,如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等,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分別依法定罪處罰。

                      3.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行為的認定和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客戶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以牟利為目的,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本單位或者個人牟利,不具有這種目的,不構成該罪。這里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于用款人為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為“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秘密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于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

                      審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件,要注意將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將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數額和情節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行了《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偽造貨幣,走私、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的定罪處刑標準以及相關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準掌握: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關于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

                      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關于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對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對于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和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準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ㄈ╆P于金融詐騙罪

                      1.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司法實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ㄋ模┧佬痰倪m用

                      刑法對危害特別嚴重的金融詐騙犯罪規定了死刑。人民法院應當運用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擊金融詐騙犯罪。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依法該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堅決判處死刑。但需要強調的是,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惟一標準,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適用死刑。對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后,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ㄎ澹┴敭a刑的適用

                      金融犯罪是圖利型犯罪,懲罰和預防此類犯罪,應當注重同時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對金融犯罪都規定了財產刑,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判處。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在法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對于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對于本應并處的罰金刑原則上也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

                      單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適用罰金刑,應當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罰金刑,并規定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條款處罰的,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罰金的數額,應當低于對單位判處罰金的數額;刑法分則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處罰金刑。

                      9.中國保監會關于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為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銷售資格和業務規范

                     ?。ㄒ唬┍kU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

                     ?。ǘ┓?、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對非保險金融產品有銷售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在銷售前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ㄈ┍kU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進行統一授權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機構擅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ㄋ模┍kU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向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采取違背客戶意愿搭售產品的方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不得向客戶銷售超出其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的非保險金融產品。

                     ?。ㄎ澹┍kU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就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建立專門的業務臺賬,實行單獨核算,將相關資金與自有資金、保險資金等進行有效隔離,并妥善保管與銷售活動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

                     ?。┍kU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對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進行明確授權,并對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在授權范圍內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對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越權或者假借所屬機構名義私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及時制止,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ㄆ撸┍kU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在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10個工作日內,向參與銷售的機構所在地保監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

                      2.相關規定對非保險金融產品有銷售資質要求的,取得銷售資質的證明材料。

                      3.擬開展銷售活動的機構和人員的基本信息。

                      4.保監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集中力量排查風險,做好規范和處置工作

                     ?。ò耍└鞅kU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要求和本通知精神,采取抽查基層機構、訪談從業人員和客戶等多種方式,持續深入排查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風險,確保不留死角。

                     ?。ň牛┍kU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對排查出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分類規范和處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依法合規銷售;涉嫌非法集資的,要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報告,有效處置風險;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暫未發現風險苗頭的,要停止銷售,處理好善后事宜,消除風險隱患。

                     ?。ㄊ└鞅1O局要嚴格督促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市場主體做好規范和處置工作。一旦發現因產品發行單位違約、銷售誤導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風險,要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等緊密協作,督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依法承擔責任,確保處置工作有效,守住保險業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三、保監局切實擔負監管責任

                     ?。ㄊ唬└鞅1O局要根據國家有關“誰批設機構誰負責風險處置”以及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原則,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完善非保險金融產品監管協調機制,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監管工作。

                     ?。ㄊ└鞅1O局要建立健全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完善應急預案,確保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報告、早處置。

                     ?。ㄊ└鞅1O局要督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切實承擔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對排查不認真不徹底、導致發生風險的,或者發現和處置風險不及時不到位、釀成重大風險事件的,保監局要依法嚴格追究相關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ㄊ模┍kU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違反本通知要求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各保監局要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11月15日

                    編輯:系統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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