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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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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年05月25日] | |
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非法集資風險警示教育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涉案領域增多,作案手法也呈現出新穎、欺騙性大、隱蔽性等特點,讓群眾防不勝防,非法集資不僅破壞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公司整理選編了非法集資典型案例,請各部門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對保險從業人員和公眾進行風險警示教育,認識非法集資的危害性,提升非法集資辨識能力,自覺遠離非法集資。 一、涉及保險類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ㄒ唬巴吮@碡敗狈欠Y案 1、案情簡介 2018年4月,上海公安機關查處一起上海捷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捷量公司)假冒保險公司名義,通過信函、短信、電話誘騙保險公司客戶退保轉購理財產品,從而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新型案件。 根據警方介紹,2015年2月至今,捷量公司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上海市多家保險公司的保單信息,隨后指使公司業務員冒充上述保險公司客服,采取隨機撥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聯系上述保險公司投??蛻?,誘騙客戶提前退保,購買該公司非法理財產品,并承諾年化8%至10%不等、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 而截至案發,捷量公司共吸收8000余名投資者共計3億余元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據一位辦案民警林琛介紹,該公司的理財投資項目實際并不存在,資金基本用于“借新還舊”、公司運營支出和相關人員揮霍。案發時,捷量公司的人數規模約在100多人。目前,公安機關已對徐某、成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已對保險信息的泄露源頭實施打擊。 2、作案手段 通過不法手段獲得上海市多家保險公司的保單信息,隨后指使公司業務員冒充上述保險公司客服,采取隨機撥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聯系上述保險公司投??蛻?,誘騙客戶提前退保,購買該公司非法理財產品 3、案件查處 截止案發,捷量公司共吸收8000余名投資群眾共計3億余元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安機關已對徐某、成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已對保險信息的泄露源頭實施打擊。 4、案件警示 在投資理財前,要審慎核實機構資質、業務員身份,甄別“真假李逵”保險公司,明確簽約地址是否是保險公司開設的正規窗口;要關注購買產品的資金是否匯入保險公司賬戶,但凡被要求向個人或第三方公司賬戶轉賬或匯款的,就要提高警惕;要對高額回報擦亮雙眼,對于承諾保本保息、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要堅決拒絕。 ?。ǘ┒蜿柗欠Y案 1、案情簡介 被告人董向陽1999年4月到某保險公司東至支公司從事保險代理業務,2001年至支公司官港營銷服務部成立后任該服務部負責人。自2003年以來,董向陽利用其某保險公司東至支公司官港營銷服務部負責人的身份,虛構保險公司有好項目需要投資、為他人墊付保險費等理由,采取開具收據(加蓋其偽造的某保險公司東至支公司官港服務部印章)、借條等方式,承諾高額利息,騙取王某甲、何某甲、凌某甲、何某乙等87人共計579萬余元。董向陽所騙資金陸續用于支付借款本息、承擔退保損失、購買彩票、房屋及個人揮霍。至案發,造成何某甲等人損失共計人民幣486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向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支付高額利息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對象進行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集資罪。 2、作案手段 董向陽利用其某保險公司東至支公司官港營銷服務部負責人的身份,虛構保險公司借貸理由,采取開具收據、借條等方式,承諾高額利息,騙取他人資金。 3、案件查處 董向陽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構成集資詐騙罪。 4、案件警示 保險公司一般資金都較充足,即使缺錢也可以取得低息銀行貸款,沒有向社會公眾募資的需要,因此群眾的輕信給某些職業素養不高的金融從業者留下了可乘之機。因此,投資者要多學習風險與保險知識,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不輕信代理人口頭宣傳,提高自我防范意識。 二、網絡借貸平臺涉及非法集資案例——“東方創投”網絡借貸平臺非法集資案 1、案情簡介 被告人鄧某于2013年5月份出資注冊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鄧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負責人,被告人李某任運營總監,負責公司廣告投放、人員招聘、客服管理及技術維護等工作。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創建“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向社會公眾推廣其P2P信貸投資模式,投資的項目主要是房產、企業經營借款、應收款、信用貸款等。投資客戶需要通過身份證實名認證注冊到平臺,簽訂“四方共同借款協議”。投資單筆最低金額為50元,最高不超過99萬元。網站共注冊2900人左右,真實投資1330人,最高投資金額280萬元,最低投資金額300元。投資回報收益根據周期而有所差異,時間越長利息越高,一般是投資一個月,利息3.1%;投資二個月利息3.5%;三個月利息4.0%,投資人在投資期滿需要提前一天申請提現,通過后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賬,如果沒有申請,自動默認續投。 公司以提供資金中介服務為名,承諾3%至4%月息的高額回報,通過網上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東方創投”網絡投資平臺共吸收公眾存款1.27億元。東方創投投資人本金利息劃分明細表等證據顯示,截止2013年10月31日止,已兌付7000余萬元,該提現金額折抵本金后,投資參與人實際未歸還本金5000余萬元。 2、作案手段 利用網絡借貸平臺進行非法集資是較為新穎的。鄧某利用網民喜歡新鮮事物、網絡監管制度尚不健全的特點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一般主要有以下手段: 第一,高息回報,引誘投資。民間資金有很強的逐利性。鄧某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月利息3%至4%的高息為誘餌,通過與集資會員簽訂“四方共同借款協議”的方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短短四個月,共吸收公眾存款1.27億元。 第二,通過個人賬戶走款,規避財務監督。公司收取投資款都是客戶打到鄧某的私人賬號,或者是打到第三方支付平臺后再轉到鄧某的私人賬號的,對公賬戶的資金一般用于公司的開支及員工的工資,鄧某私人賬號里收取的投資款都是鄧某自己在支配,財務無法監管。 第三,虛假宣傳,夸大實力。吸引投資者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鄧某本身的財力,鄧某出示營業執照等證件顯示,注冊資金有1000萬,且東方創投的辦公場所是鄧某的自有物業。鄧某大肆宣傳公司業務穩定,利潤驚人,將募集資金用于平臺自有地產物業投資,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 第四,虛構項目、募集資金。東方創投最初是有真實標的的,前期公司也是將客戶的投資款出借給實際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但實際操作后發現壞賬會超過6%不能按時收回。因此導致后期沒有可續的投資標的,發展到最后,鄧某通過設立大量的虛擬標以自融。 3、案件查處 2013年11月2日,鄧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l4日李某被逮捕。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4月4日提起公訴。根據法院判決,原東方創投負責人、本案被告人鄧某、李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破壞國家金融信貸秩序,系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鄧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 4、案件警示 P2P(“peer-to-peer”的簡稱)意為網絡借貸,具體運作模式為:由第三方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平臺,借款人在平臺發布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者放貸并獲取利息收益。 2014年4月21日,銀監會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在出席“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新聞發布會”時表示,在鼓勵P2P網貸平臺創新發展的同時,應堅持四條底線:一是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二是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當前P2P平臺跑路事件頻繁,是行業初創期的陣痛。跑路的原因包括經營管理不善、資金鏈中斷、對市場的定位不準確,或是某些平臺從起初就抱著詐騙的心態,在監管不明朗的情況下鉆空子。面對高利誘惑和良莠不齊的P2P平臺,投資者在投資前應核實信息,切勿盲目輕信高利率。同時警惕自融平臺搞資金池,嚴防信息造假。尤為重要的是,投資者應該明白P2P平臺不能動用客戶的資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貸。在投資過程前,投資者認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盡量選擇知名度高、實力雄厚、成立時間較長的平臺,避開新平臺和利率明顯高于行業的平臺,做到擺正心態,理性分析,避免上當。 三、股權投資平臺涉及非法集資案例——黃文苓集資詐騙4.8 億案 1、案情簡介 王文苓,女,1962年12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1998年2月曾因犯詐騙罪被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在福建女子監獄服刑,2005年12月10日刑滿釋放。 2008年以來,王文苓伙同周某龍,利用其成立的上海凌龍股權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注冊資本7.8億元,其關聯企業有30多家)、廈門盛磐投資有限公司(號稱投資能源、房地產、酒店等行業投資,年收益上億元)、福建金凌龍黃金集團有限公司(注冊資本4億元,業務是金銀銷售,規劃在全國各地設立40家分公司和商鋪)等名義,虛構投資盈利項目,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為騙取公眾信任,王文苓采用與縣級政府進行投資對接、賑災、舉辦法會、邀請名人舉辦金融高峰會談、召開年終總結會等手段,營造企業資本實力雄厚的假象。王文苓取得投資者的資金后,在一定時期內兌現承諾的高額回報,以誘騙投資者繼續加大資金投入。 期間,王文苓伙同周某龍,捏造其經營的公司已通過內部關系取得中兵光電、大元股份、大東南、銅陵有色、東方金鈺、ST中農等A股非公開增發的股權,并虛假承諾在短時期內以高回報率回購,后以簽訂認購書轉讓股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騙取公眾的投資款。 王文苓編造其控股的馬來西亞善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DMC公司即將在美國股市上市的事實,后以短時期內支付2至5倍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社會公眾以購買原始股的方式進行投資,并將投資款非法占有。 王文苓還編造福建金凌龍黃金集團有限公司非公開募集股份、黃金投資、理財基金、酒吧股權轉讓等事實,以高利潤或者固定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借款、股權購買、黃金定投、投資理財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而后將取得的各類款項非法占有。 通過上述欺騙手段,王文苓騙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額錢款,并將騙得的錢款分別用于支付部分投資者回報、歸還部分投資者欠款、購買房地產、收購公司股權及揮霍等,另有大量資金去向不明。 至2011年,王文苓捏造的虛假項目逐步敗露,其資金鏈斷裂后,所欠債務無法償還,遂將其購買的公司、房地產等資產作價抵償部分投資者,爾后逃匿。截至案發,王文苓向上述被害人騙取且無法歸還的款項共計4.8億元。 2、作案手段 第一,虛假宣傳、制造“實力雄厚”假象。通過互聯網及公開宣傳材料進行虛假宣傳是王文苓獲取投資者信任的重要手段,根據宣傳材料,凌龍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7.8億元,其關聯企業有30多家,而根據王文苓旗下公司多名員工在法庭上的證言,這家公司沒有什么資產,沒有做什么可盈利項目,屬于虧損狀態;而另一家號稱注冊資本7.8億元的福建金凌龍黃金集團有限公司,在銀行沒有存款,公司財務資料也都沒有真實反映公司資金進出使用的情況。公司銷售的所謂“理財產品”沒有主管部門批準,是公司自行打印出來的,投資者的錢款也由王文苓個人保管支配。王文苓對外虛假宣傳公司, 為騙取公眾信任,王文苓還采用與一些縣級政府進行投資對接、賑災、舉辦法會、邀請名人舉辦金融高峰會談、召開年終總結會等手段,營造企業資本實力雄厚的假象。 第二,虛構高額回報投資項目、高息民間借貸。黃文苓長期以高利潤或者固定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借款、股權購買、黃金定投、投資理財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第三,拆西強補東墻。王文苓騙取257名受害者投資款后,將大部分錢款用于支付投資回報、歸還欠款、購買房地產及個人揮霍,最終難以維持,截至案發,其向投資者騙取且無法歸還的錢款達4.8億余元。 3、案件查處 王文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捏造事實的詐騙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非法集資,騙取錢款共計4.8億元,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人民群眾財產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法院判處王文苓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4、案件警示 防范集資詐騙陷阱重在“心靜眼亮”。黃文苓案中,多達257名被害人被一個刑滿釋放人員騙取巨額錢款,其中不乏資深投資客及商界成功人士,有的被害人因此傾家蕩產,有的被害人氣急而終,令人扼腕嘆息。針對當前的“投資熱”、“理財熱”,廣大投資者應時刻保持警惕,以免誤入集資詐騙的陷阱,造成血汗錢血本無歸的后果。 四、房地產中介及第三方理財涉及非法集資的相關案例 劉某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1、案情簡介 2009年初至2012年10月期間,劉某甲以東平某投資理財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某公司)經理名義,在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乙(另案處理)授意下,伙同張某某(在逃)等人,通過傳單、名片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吸收存款,承諾以每元每月1.8或2分的利率給付回報,面向社會吸收被害人王某、郭某等45人存款共計449萬元。 法院認定:劉某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作案手段 被告人劉某甲向社會公開宣傳吸收存款,明顯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案件查處 劉某甲破壞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其行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案件警示 企業暴利者居少,經營者使用高利息吸收來的資金風險很大。高利息伴隨著高風險,且利率越高風險越大。出借人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五、其他新型金融創新及高風險行業企業涉及非法集資案例——許萌萌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1、案情簡介 2011年7月,被告人許萌萌經他人介紹后,伙同胡某甲(另案處理)共同在網絡上注冊投資“美國迅馳集團基金”并獲得融資資格,該“美國迅馳集團基金”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且以高額回報及發展下線給予相應提成為誘餌吸引不特定人員參與投資。后許萌萌介紹被告人魯霞作為其下線注冊投資“美國迅馳集團基金”,并為魯霞提供了該項目的宣傳資料。被告人魯霞獲得融資資格后作為融資代理人,在焦作市為“美國迅馳集團基金”吸收投資,并吸引被告人馮某甲、宰某某投資該“基金”成為其下級融資代理人。在焦作融資期間,被告人魯霞租賃辦公地點,采取推介會、發放宣傳資料和口頭宣傳等方式,面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公開宣傳,承諾投資“美國迅馳集團基金”基金、股票收益為月息13%-33%,且投資后再介紹他人投資可獲得相應的提成。 被告人許萌萌受魯霞邀請,作為上級融資代理人伙同胡某甲到焦作市,為魯霞吸引群眾投資而面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宣傳“美國迅馳集團基金”。被告人宰某某、馮某甲亦租賃辦公地點,采取發放宣傳資料和口頭宣傳等方式,面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公開宣傳,吸引群眾投資“美國迅馳集團基金”。被告人張某甲在魯霞以“美國迅馳集團基金”名義融資期間,積極幫助魯霞做宣傳,將吸收的部分資金存入銀行,并在迅馳網站無法進入、投入的資金無法收回時,幫助魯霞欺騙甚至威脅投資群眾。上述資金除活動返利及提成外,剩余資金經環迅支付平臺轉入北京時代視點文化發展中心、北京優客聯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北京達通瑞智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北京恒鑫鼎銘國際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公司帳戶,后又轉入分布于全國各地的200余個個人銀行帳戶。 法院認定:許萌萌等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作案手段 “美國迅馳集團基金”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且以高額回報及發展下線給予相應提成為誘餌吸引不特定人員參與投資。 3、案件查處 許萌萌等人破壞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其行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案件警示 跨國投資項目風險高,真實性難以辨識,投資時需要格外謹慎。所謂“老板”可能花費巨資做廣告、買頭銜、搞宣傳,用光鮮的“企業形象”忽悠和迷惑群眾。因此不能被某些企業天花亂墜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來源:1、北京消費者協會網站、 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1602/t20160225_12310.shtml 2、公眾號 周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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