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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關事項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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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年05月11日] |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有關事項的通告 人社部函[2018]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令),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行政審批項目受理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企業年金基金市場實際情況,決定對部分已獲得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金融機構開展資格調整申請的受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關于申請的受理范圍 一是經原保監會批準新成立的養老保險公司:集團范圍內已獲得部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近幾年經營穩健且業績良好的,可申請集團內部資格轉移和新增部分資格。 二是具有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格的商業銀行:近幾年經營穩健且業績良好的,可申請增加受托管理資格。 此次調整資格,受托不超過3個,賬戶管理不超過2個,投資管理不超過2個。 二、關于申請的條件 此次資格調整仍按24號令的相關規定進行,并實行專家評審。擬提出申請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24號令中相關資格所應具備的條件要求。同時,下列條件將作為重要參考條件: ?。ㄒ唬┥暾埛ㄈ耸芡袡C構資格的申請人 1.最近3年的凈資產水平。 2.最近3年的平均凈利潤水平(申請人因新成立尚無相關業務數據的,采用所在集團公司數據,下同)。 3.最近3年的平均主營業務收入水平。 4.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現有其他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開展情況、業績等綜合表現。 5.設立專門的受托管理部門、風險控制部門的情況。 6.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平臺建設情況,是否滿足年金運營、資產管理、投資監督、信息披露等業務需求,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管理人系統對接的能力,數據安全和運營保障能力,以及災難備份體系和應急保障機制建立情況。 7.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具備的任職條件,部門負責人管理年金的經驗及兼職情況,專職運營管理和專職受托資產管理人員數量,核心成員的大類資產配置管理經驗。 8.最近3年受到相關監管部門處罰或立案調查的情況。 ?。ǘ┥暾堎~戶管理人資格的申請人 1.最近3年的凈資產水平。 2.最近3年的平均凈利潤水平。 3.最近3年的平均主營業務收入水平。 4.現有其他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開展情況、業績等綜合表現。 5.設立專門的賬戶管理部門、專門的風險控制崗位并配備專職風險控制人員的情況。 6.部門負責人管理年金的經驗及兼職情況,專職人員數量,核心成員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經驗。 7.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信息系統與受托人、托管人等管理人系統對接的能力,數據安全和運營保障能力,災難備份體系和應急保障機制建立情況。 8.最近3年受到相關監管部門處罰或立案調查的情況。 ?。ㄈ┥暾埻顿Y管理人資格的申請人 1.凈資產水平。 2.現有其他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開展情況、業績等綜合表現。 3.設立獨立的交易部門、專門的交易場所的情況以及交易制度建立情況。 4.設立專門養老類資金投資部門的情況,投研專職人員數量,投研負責人和擬任投資經理的平均投資管理年限及其養老型資管產品投資管理經驗。 5.投資管理、風險管理、運營管理等信息系統建設情況,與受托人、托管人等管理人系統對接的能力,數據安全和運營保障能力,災難備份體系和應急保障機制建立情況。 6.最近3年受到相關監管部門處罰或立案調查的情況。 三、關于申請材料的報送 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ㄒ唬┌凑?4號令附件所規定的內容及格式,結合本通告中相關申請條件的內容要求,按時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真實、完整、準確,無虛假陳述。 ?。ǘ┥暾堔D移和增加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需分別提交申請材料。 ?。ㄈ┨峤簧暾埐牧蠒r須指定經辦人,并提供其所在單位授權委托書、本人身份證等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ㄋ模┥暾埐牧弦皇?2份,其中1份為原件,報送書面材料的同時須報送電子文檔。申請材料應控制在40頁以內(A4紙,不含附件),附申請材料目錄及摘要,摘要控制在10頁以內。 ?。ㄎ澹┦芾砩暾埐牧系臅r間為2018年5月23日—25日(9:00-11:30,14:00-16:30),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中街7號318室。 此次資格調整,主要是解決目前年金市場上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下一步,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完善行政許可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將穩步推進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常規受理工作。各有關單位和機構,如有意見建議,可及時與我部聯系。 聯系人:劉新年、周佳 電 話:010-84209363,84207503,84208516(傳真) 郵 箱:jianduerchu@mohrss.gov.cn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8年5月3日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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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合規風控部 | |